
已出租的企業造成環境污染,法人是否要承擔相應責任?單位實施環境污染犯罪該如何判處?承租人造成環境污染,企業主所獲刑罰為何比行為人更重?
凱里市檢察院起訴貴州省麻江宏發硅業有限公司、被告人蔣小毛、夏生達污染環境一案,經貴州省檢察院和省公安廳聯合督辦,日前由黔東南州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依法維持一審判決。
法院認定,犯罪單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依法判處貴州省麻江宏發硅業有限公司罰金50萬元,判處蔣小毛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20萬元,判處夏生達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案情回放——
公司污染環境,企業法人和行為人雙雙領刑
貴州省麻江宏發硅業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注冊成立,經營范圍為銦、鉛、鎘、鋅和硫化鋅、氫氧化鋁等金屬化工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工業廢渣綜合回收利用等。蔣小毛是這家公司的法人代表。
2012年5月,公司因廢水中鎘、鉛、砷含量超標,被黔東南州環保局責令停止生產。同年10月,蔣小毛將濕法煉銦生產線租賃給夏生達經營。2013年1月,因非法外排廢水,鎘、鉛、砷超標再次被麻江縣環保局行政處罰,罰款3萬元,并被責令停產整改。
2013年5月9日,黔東南州環保局批準這家公司試生產3個月,要求其在試生產期間加強環境管理,落實和完善各項污染防治及風險防范措施。
但蔣小毛、夏生達在試生產過程中忽視污染治理,應急池內含有超標有毒物質的生產廢水滲漏,造成環境污染。試生產期滿后,在沒有獲準的情況下,繼續進行生產,且被環保部門多次責令停產整改后仍不履行,并安排工人在夜間將未經處理的有毒工業廢水偷排至外環境。
經環境監測部門檢測,這家公司非法排放的有毒廢水已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允許的一級排放標準,其中重金屬鋅超標47.2倍、鎘超標64.5倍、砷超標57.5倍、鉛超標1.1倍。
此案經凱里市公安局偵查,以蔣小毛、夏生達涉嫌污染環境罪向凱里市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凱里市檢察院審查認為,犯罪行為是以貴州省麻江宏發硅業有限公司名義實施的,相關處罰也是針對這家公司,系單位犯罪。
凱里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貴州省麻江宏發硅業有限公司在進行試生產期間,沒有按照環保部門的要求認真落實環保措施,違反國家污水排放規定,非法排放有毒廢水,嚴重污染環境,構成犯罪,應當判處罰金。蔣小毛作為公司法人,夏生達作為非法排污直接責任人,應對公司非法排放有毒廢水,嚴重污染環境的結果承擔刑事責任,遂依照《刑法》第338條、第346條的規定作出了判決。
一審宣判后,被告不服,向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黔東南州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予以維持。
以案說法——
“兩高”司法解釋明確要求嚴懲單位犯罪
此案是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實施以來,黔東南州首例以污染環境罪判決的刑事案件。
據了解,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在單位犯罪中,犯罪活動是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個人意志要通過單位的意志表現出來。
實踐中,不少環境污染犯罪是由單位實施的,此類行為往往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兩高”司法解釋明確要求,從嚴懲處單位犯罪。其中,第六條明確規定,對于單位實施環境污染犯罪的,不單獨規定定罪量刑標準,而是適用與個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自此案立案偵查以來,黔東南州環保局、凱里市環保局、麻江縣環保局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踏勘企業生產現場,訊問生產有關負責人和職工。
在審查起訴期間,公安、環保、檢察院多次召開案件審查會商會。環保部門就有關環保法律、法規、規章、鑒定方法、判定標準以及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相關證據等進行了詳細說明,為檢察、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辦理污染環境刑事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技術保障。
通過系列審查和多地取證,最終將犯罪嫌疑人蔣小毛、夏生達污染環境行為延伸到麻江宏發硅業有限公司集體行為,并將其作為犯罪主體,實現了犯罪事實的有效認定。
專家點評——
警惕污染環境犯罪新趨勢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環境資源法研究所主任周珂對黔東南州人民法院的判決表示支持。“判決法人犯罪是正確的。因為租賃轉移污染是法人行為,不是個人行為。”
周珂解釋說,本案中蔣小毛將企業出租給他人,是利用租賃的方式轉移污染并造成了環境污染,對社會造成危害。無論從主觀還是客觀方面,蔣小毛作為出租人在這起案件中都起著主要作用,屬于主犯性質。因此,法院對其的處罰較重。
“這種明知企業會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仍利用租賃等方式將企業污染轉移的做法,其惡性程度更大。”周珂告訴記者,“以往人們誤解造成環境污染表面上是承租人的行為,但實質上,利用租賃、合同交易等方式轉移企業污染的行為近年來已經成為新的環境犯罪動向,并且擴散快、危害大。”
與“兩高”司法解釋同時公布的環境犯罪典型案例中,有兩起都是利用簽訂合同等交易方式轉移污染。
周珂認為,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新型環境犯罪方式,一方面是部分依靠污染環境先富起來的人想規避違法風險,于是利用租賃等方式轉移污染,污染行為不是自己直接實施,但仍能獲得非法利益。另一方面,是一部分人為了追求暴利,不惜污染環境。這兩種人一拍即合,通過承包、租賃等方式轉移污染就此形成。
“這種新的環境犯罪形式給環境監管造成很大困難。”周珂指出,對已發現的環境污染問題,環保部門已經對其進行處理,付出了行政成本。但是交易后,可能將污染項目轉移到偏僻地區,或由流動性大的犯罪分子實施環境污染行為,讓相關部門追究其相關責任時更加困難。
周珂表示:“貴州的這件案例判決的很好。對以后依據環境犯罪的違法惡性程度判定罪則有很好的示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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